【编者按】屈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与吕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吕某和乘坐人赵某死亡。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实驾车与准驾车型不符为由,拒绝赔偿。屈某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最终获得了11万保险赔偿金。
屈某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C4,2011年12月28日,屈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行至舞阳县城南环路时,与吕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吕某和乘坐人赵某受伤,后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舞阳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屈某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辆,行经路口未减速慢行,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吕某负次要责任。经交警对双方进行调解,屈某向吕某、赵某亲属支付赔偿金共计30万元。
然而,当屈某要求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理赔自己已向受害人支付的医疗费限额9770元,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时,遭到该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称其驾驶车辆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属未取得驾驶资格。
日前,舞阳县法院对该理由不予支持,判决某保险公司理赔原告屈某已向受害人亲属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抢救治疗费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参照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原告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故原告虽可被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但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理赔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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