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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期间收入未减 误工费照样可以领

2018-11-24 22:28:43浏览:193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编者按】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金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十级伤残。陈某认为,虽然他的收入在误工期间没有减少,

  【编者按】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金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十级伤残。陈某认为,虽然他的收入在误工期间没有减少,但因为误工使误工期满后的收入减少,仍存在误工损失,他要求金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241256。

  陈某系在某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工作。某日,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金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经鉴定为180日。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金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41256元,其中,误工费按事故发生前3个月平均收入为标准主张148743元。审理过程中,被告金某提供了陈某在误工期间的个人完税证明,证实陈某在误工期间收入没有减少,对陈某误工费不予认可。陈某认为,其误工期间虽然收入没有减少,但因为误工使误工期满后的收入减少,仍存在误工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职业是从事保险销售,由于该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具有特殊性,其当月的收入并不一定是当月工作成果的反映,而可能是上个月或者更早时间段的工作成果在当月的反映。虽有个人完税证明证实原告在误工期满间仍有收入,但原告因本起事故受伤且造成误工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原告误工期间的收入并不能真实反映原告因误工而产生的损失,且原告的个人完税证明显示其误工期满后收入明显减少,故原告的误工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应予支持。鉴于原告收入不固定,且无其他计算原告误工费的标准,依法按照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为27016元。

  [析案]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受害人在误工期间是否存在收入减少的事实认定是否支持误工损失。对于某些特殊行业无固定收入的从业人员而言,由于行业收入分配的特殊性,其误工期间收入的减少不在误工期间的收入中反映,而体现在误工期满后的一段时间内。如何认定此类受害人是否存在误工损失,不仅应局限于考虑受害人在误工期间是否有收入减少的情况,应综合考虑其收入实际情况以确定是否确实存在误工且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而不应仅强调该损失是否发生在误工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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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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