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车祸,事故双方私下签订了赔偿协定。不料,保险公司却耍起了"花头"。无奈之下,当事人只好将二家保险公司都"推"上了被告席。
08年年底,魏军开着自己的本田轿车与某运输公司的一辆货车相撞。事故造成魏军损失5.8万余元,运输公司损失533元。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魏军负事故主要责任。双方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达成赔偿协议:魏军在交强险内及商业险内承担损失5.3万余元,运输公司则在交强险内承担魏军6000元的损失。
事后,魏军所参保的保险公司赔付了3.8万余元,对方的保险公司赔付了6000元。两家保险公司加起来才赔付了魏军4万多元,尚有1.3万余元损失尚未得到赔付。
“1.3万余元的缺口应该由对方的保险公司赔偿”魏军投保的保险公司如是说。
“既然双方已经私下达成了6000元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当然会依照当事人的决定照样赔付,其余的只能找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对方保险公司明确表态。
在两家保险公司碰壁多次后,魏军自己也给搞糊涂了。“说实话,最后我都不知道到底应该找谁了。”魏军苦笑着说。
不得已,魏军只好把两家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庭。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系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对他们各自所参保的保险公司均没有约束力。该约定仅指运输公司对魏军的损失承担6000元,并未明确魏军放弃对保险公司的权利,因此魏军有权按规定向有关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运输公司所参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魏军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1.2万余元。
对于车险事故,保险公司都应该是第一个到达现场的,车险的理赔是需要细致的检查,不能疏忽任何一个小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