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去年3月13日,方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寿县东大街行驶,在开启车门时与柏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撞,造成柏某受伤,两车受损。柏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颅骨骨折、头皮血肿。
事故经寿县交管大队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柏某无责任。柏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查明,方某驾驶的车辆在六安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柏某伤愈出院后,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方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三余万元。
方某在庭审中辩称,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代其赔偿。保险公司则辩称柏某的医疗费中应当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并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柏某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审判人员依法组织了调解,经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柏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9000元,方某自愿赔偿柏某鉴定费1300元,柏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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