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人保财险安徽省亳州市分公司法律人员查明三者受损车辆先不定损,后经价格认证中心开出扩大车辆受损额度的认证票据,为公司减赔1.5万元。
2011年10月15日,朱某驾驶皖S92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该车在人保财险亳州市分公司投保)由北向南行驶至山东菏泽德高公路成武段293公里处与由南向北的左某驾驶的鲁RCP9××江淮骏铃轻卡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者方一死一伤,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朱某、左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1年11月1日,受害者近亲属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车辆实际车主、被保险人、保险人共同赔偿478169元。
2012年11月15日,成武县人民法院查清受害者左某生前在山东某物资公司有限公司工作,伤者左某评残十级,系个体工商户从事运输业,以城镇标准作出判赔。判决人保财险亳州市分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合计452515元。
人保财险亳州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三者鲁RCP9××车辆损失未经定损。2013年1月22日,该公司接到成武县人民法院下达缴纳上诉费通知,要求缴纳上诉费。在上诉前,该公司法务人员通过走访找到证人,可以证明价格认证票据的金额比实际损失要多,遂主动与成武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沟通,又多次与受害者近亲属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减赔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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