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不久前,雷某驾车与丰某的车相撞。经警方认定,雷某与丰某承担同等责任。雷某车辆受损后,共花去6000元。事后,保险公司将2000元交强险理赔款汇到丰某账户,但是丰某未向雷某支付赔偿款,雷某为此提起诉讼,将保险公司及丰某告上法院。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已经将2000元理赔款汇给丰某,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认为,虽经查证属实,但丰某并未将该笔赔偿金交予雷某,雷某的损失没有得到及时赔偿。对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给付雷某保险理赔款2000元;丰某赔偿雷某4000元损失的50%即2000元。
法官表示,保险法明确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也就是说虽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未直接与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但保险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赋予了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赔付的权利。故在涉及责任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可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也可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将保险金赔付给被保险人。在本案中,在丰某向雷某赔付前,保险公司不得将保险金赔偿给丰某,保险公司赔付后,仍有向雷某赔付的法律义务。至于就保险公司之前赔付给丰某的保险金,可以丰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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