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山村网

缴了交强险保单未生效 出险是否需要赔付?

2018-11-24 22:37:44浏览:769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编者按】今年5月末,内蒙古敖汉旗居民王某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当日上午缴了交强险保费,从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拿到保单后在

  【编者按】今年5月末,内蒙古敖汉旗居民王某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当日上午缴了交强险保费,从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拿到保单后在去车管所上牌照途中,不慎刮倒了一过路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经敖汉旗交警大队认定由车主王某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在自己赔偿了受轻微伤的过路行人后,找自己刚刚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刚交完保费就发生事故,交强险合同还没生效。王某觉得很冤枉,交了保费以后才出的事儿怎么就不赔呢?民警帮助他仔细研究了保险单和相关法律条文,发现是王某投保时没问清保险效力期限,而各家保险公司的保单生效时间大多是投保日的次日零时。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上路汽车越来越多,各类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纠纷也就越来越多,类似案例中王某的情况在敖汉旗已不是第一次发生了。车主投保交强险后,一般情况下,保险单都会载明生效时间为次日零时。因此,在投保人当日购买交强险时至次日零时之间,便成了保险的空当,即投保人交纳了保费,保险单却不能马上生效,这段时间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从法律意义上看,对投保人是不公平的。那么,像王某这样在这段时间内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给理赔,下步该怎么办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公司)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也就是说,保险人可以约定保险合同从次日零时生效,投保人也可以要求保险合同在投保时即时生效。在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经办人有义务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期限,由投保人选择是“即时生效”还是“附期限生效”。如保险公司经办人不履行这一义务,则视为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其相应风险和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在遇到此类交通事故纠纷时,可在索赔时向保险公司或人民法院提出这一观点,以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也就是说,王某有权再次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避免投保后出现意外情况涉及有关理赔问题发生纠纷,民警建议车主无论在哪家保险公司购买任何险种的保险,在缴纳保费前,一定要详细询问保险单的生效时间,选择“即时生效”的方式投保相关险种才会更“保险”。

  相关链接

    拖欠保费可致保单失效 出险或无法获赔偿

    司机车外遭撞夹致死 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

(责任编辑:豆豆)
下一篇:

家财险理赔小技巧:记得保留好相关证明

上一篇:

车辆出险保险公司赔错对象 被判需再赔偿

  • 信息二维码

    手机看新闻

  • 分享到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xfptx@outlook.com
 
0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