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3年2月,司机白某醉酒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怀安县某路段时,与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另载乘车两人)发生碰撞,造成赵某等3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后三人起诉至怀安县法院,法院判处保险公司赔付三原告各项损失12.2万元。之后,保险公司将出事车的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其追偿所支付的赔偿金。
核心提示
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侵权人的追偿权,是避免因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而产生的负面效应所必需。通过赋予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使醉酒驾驶者承担依法应负的法律责任,遏制不谨慎驾驶行为,实现社会正义。
法庭辩论
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的含义不是发生任何事故,保险公司都必须赔偿,车主购买了交强险,签订了保险合同,赔偿时应根据交强险的条款规定进行理赔。白某因醉酒驾车肇事,属于严重违法,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白某系该某科技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这起事故的情况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最终,怀安县人民法院采用保险公司辩词,判决原告保险公司有向被告该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因交通肇事向受害人所支付赔偿金的权利,依法判令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垫付的12.2万元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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