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年龄非法取得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理赔巨额损失。近日,杞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09年四月二十九日,周某驾驶车辆左转弯时与一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驾驶员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何某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赔偿损失。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十一万元,同时判决周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三十二万元。
周某多次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均遭拒绝,于是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范围内赔偿其二十万元,并赔偿其车损347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数次将周某驾驶证的来源性质认定为“未依法取得”。法官查明周某实际出生于1982年10月,为获取驾驶许可,周某谎报其出生年月为1978年10月,并凭此不正当手段于1997年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使用至今。基于周某驾驶资格的非法性,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周某对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其所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不能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保险公司优秀保险代理人提醒到:前万不要为了一时的方便而做出非法行为。那样只会对未来造成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