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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业金领取标准

2018-11-26 14:33:37浏览:685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上海,又叫“魔都”,属于国际金融城市。在竞争压力如此大的环境下,难免会面对失业的问题。那么,上海失业金领取标准是多少

  上海,又叫“魔都”,属于国际金融城市。在竞争压力如此大的环境下,难免会面对失业的问题。那么,上海失业金领取标准是多少?

  根据2018年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增加110元/月,调整为177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上海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一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第十二条(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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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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