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什么同样的情况,在广州是保险公司赔,在江门则是车主自己赔?这太不公平了!”说起2年前发生的一宗交通事故,市民庹先生十分无奈。那次事故中,一辆摩托车穿越双黄线,逆行撞上了自己的车,结果他不仅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还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而这一切,都是因为自己的车未及时年审。
事故被判赔偿17万元
2012年10月22日,市民冯先生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七堡桥面时,迎面撞上了邵先生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造成冯先生严重受伤及车辆损坏。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为冯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邵先生由于所驾车辆年审过期,承担次要责任。
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冯先生于该年11月15日向新会区法院起诉,向邵先生、车主庹先生及中国人保江门分公司索取赔偿。经审查,法院判定邵先生、庹先生向冯先生赔偿173549.02元,由于庹先生的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范围的108900元及商业险范围的64649.02元。然而今年8月,保险公司对此判决提出上诉,最终江门市中院判决商业险范围的64649.02元赔偿款改由庹先生支付,而判决的关键点则在于事故发生时,庹先生的作业车年审有效期已过,根据庹先生与保险公司签署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该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同样事故不同判决
接到判决书后庹先生忿忿不平,自己的车2011年才买的,发生事故时离自己的车年审有效期仅相隔2个月,且事后该车年审结果也合格,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与车辆性能有关,为何会因此得不到保险赔偿?而对于签署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庹先生则认为自己并不知情,“每份机动车保险合同都一样,当时我就觉得没必要看,签署合同时保险公司也没有特别提醒。”更让庹先生不理解的是,他在8月9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发现,2012年11月23日在增城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同样因未年审而被保险公司拒赔,但判决结果却是保险公司败诉。“同样的案件,同样的法律,为什么两地判决结果不同?”他很纳闷。
律师意见:其他案例 不具约束力
针对庹先生的情况,记者咨询了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衡森飚,据他介绍,类似案件中,如保险公司尽到说明提醒义务,保险公司拒赔应当得到法院支持。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即年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车辆没有安全问题为由拒绝年审,更不能认为事后年审合格就忽略未按时年审这一事实,虽然现在国家对车辆年审规定有所更改,但本文所述事故发生在两年前,应遵照当时规定。
而对于各地在类似案件上判决结果不同,衡森飚解释,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单一法院的判决只能作为参考,不能约束其他法院。案件的判决结果应该由当地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出,不能一概而论。他建议市民遵照法律规定,按时年审,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