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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有什么影响

2018-11-26 15:23:36浏览:1011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一些单位未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将影响相关待遇的享受。

  以养老保险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以失业保险为例,失业人员需符合三个条件的,方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有一条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单位和员工说,试用期内不缴社保,试用期过后,一次性补缴。实际上,法律并没有如此规定。员工在试用期也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

  注意:实际工作中,有这样几种情况,可次月办理社保:

  1、入职时间在当地社会保险增员业务办理时间之后,导致当月无法办理。可以次月补办业务。

  2、员工离职和入职在同一个月份之内。离职单位,当月不能减员;入职单位,也就无须当月增员。

  3、员工离职单位,有保险欠缴情况,导致离职当月不能及时减员。对于欠缴保险严重的单位,完成补缴的情况很复杂,有的几个月即可完成,有的几年也无法完成。这种情况,在同一个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无法办理增员业务,也就不能为入职员工参保。需要与社保请示,如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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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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