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死者家人将肇事者告上法院的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到底交强险“醉驾免责条款”能否成为保险公司的“护身符”?记者昨天获悉,高新区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十一万元。
据悉,这也是高新区法院首例判保险公司为醉驾者买单的案件。
保险公司:有规定醉驾不赔偿
去年六月二十日,冷某饮酒后驾驶奥拓车,从成都市高新西区迪康路口沿西芯大道向成都市区方向行驶,行至西芯大道新航路口,遇到杨某驾驶的三铃牌二轮摩托车违反交通标志规定左转逆行,两车碰撞后均受损,杨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冷某属醉酒驾车。同年9月16日,市公安局交管局认定杨某与冷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另,第三人某保险公司为该奥拓车承保了交强险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庭审时,原被告及保险公司围绕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进行激辩。被告称,既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不管是谁的责任或过错,保险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强制赔偿。保险公司则称,根据国家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这在交强险合同条款中也有明确约定。
两大理由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经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做出判决。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冷某支付赔偿金19131元。
法院认为:
首先,尽管国家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仅就财产损失免责,对非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不予免除。就本案而言,原告诉请的损失为人身死亡损失,并非财产损失,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其次,尽管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行业内部通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其中第九条垫付与追偿款项中就明确约定对驾驶人醉酒的不予赔偿,但第九条并未纳入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的专章之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要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应有明确的提示或提醒,否则应视为无效,除非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双方另有约定。
一审判决后,该保险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昨天,该公司负责法务的工作人员称,免责条款是保险行业内部一种约定俗成的行规,他期待二审能够有所改变。
对此,成都另一家保险公司的法务部何经理表示,当前这类案件判赔的也有,判不赔的也有。作为保险公司,希望法院能够认定保险公司有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也希望审判机关对该类案件审理能有一个统一标准。
法院回应:保护伤者权利是首位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为醉驾者买单,是否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醉驾者?对此,高新法院认为,交强险属强制保险,其设立以保护、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为宗旨。对伤者而言,无辜被撞受伤后,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保险公司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时间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利益。不能因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保障伤者的权利是第一位的。另外,交警在发现醉酒驾驶时,已对醉酒者“一律拘留十五天”;若发生事故,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也有相应责任认定。民事判决书重在解决民事、经济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为处罚过错而忽略其本身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