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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哪些规定

2018-11-26 21:58:24浏览:66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几种情

  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几种情况进行了归纳总结,一起来了解下吧。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那么,问题来了,职工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以后,应该找谁去支付待遇,应该支付哪些待遇?换句话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什么样的规定?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9项)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活动中产生的费用。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3项)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第三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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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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