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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定罪执法机关便销毁涉案生猪 被判纠正不当执法行为赔51万

2018-12-18 15:01:27浏览:429评论:0 来源:金羊网   
核心摘要:12月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广州法院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暨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陈某某诉某执法机关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国家赔偿案位列其中。
  12月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广州法院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暨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陈某某诉某执法机关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国家赔偿案位列其中。该案中,陈某某等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某执法机关立案侦查,随后该执法机关委托农业主管部门销毁涉案的生猪。后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对陈某某不起诉的决定。2017年,陈某某就猪只、猪场损失和个人医疗费用向执法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某执法机关决定不予支持,随后陈某某申请赔偿复议。2017年12月,复议机关作出决定予以维持。陈某某仍不服,向广州中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请求该执法机关赔偿陈某某违法销毁生猪494头的财产损失。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某执法机关在未对涉案生猪进行复检的情况下直接销毁全部生猪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承担对陈某某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判令该执法机关向陈某某赔偿生猪经济损失51.14万元。
 
  广州中院表示,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与提高,各行使国家职权的主体,也需要不断强化和提升法治意识,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普遍存在于实践中的无法律依据、无事实充分支持的、粗放式的管理行为,对当事人造成不适当、不合理的基本权利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从法理与情理的角度出发,在法律法规与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对相关职权行为予以纠正,对造成实际损失的作出合理赔偿的决定。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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