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肥料名称及商标。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肥料名称,如:掺混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等,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的词语,如“高效XXX”“XXX肥王”“全元素XX肥料”等。
看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含量。对单一肥料,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防止跨等级标明,如尿素总氮指标是46.0%,一等品为46.2%,有些产品标总氮为46.0%~46.4%,跨越了三个质量等级,这种标注方法实为误导用户的手段,应坚决制止。
对复混肥料,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并以配合式分别标明N、P2O5、K2O的百分含量,如含N、P2O5、K2O分别为15%的氮磷钾复混肥料,其配合式为氮磷钾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对于中量元素肥料,如钙、镁、硫肥等,中量元素含量指钙含量或镁含量或钙镁含量之和,硫含量不计入中量元素含量,仅在标识中标注。
对于微量元素肥料,应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看肥料登记证编号。对国家实施肥料登记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明生产肥料登记许可证的编号。肥料登记分国家登记和省登记。如:农肥(2013)准字2781号、鲁农肥(2012)准字3010号。
看生产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名称、地址。将来一旦出现纠纷,可以联系厂家协商解决。
看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如果产品需限期使用,则应标注保质期或失效日期,特别是微生物肥料。如果产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必须标明产品的贮藏方法。
看肥料标准。应标明肥料产品执行的标准标号。国家制定了各种肥料标准,如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NY525-2012有机肥料。
看警示说明。产品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不当行为,易造成财产损坏或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应有警示说明。
看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根据规范化的标识内容和要求便可对肥料产品进行初步判定。如果肥料包装标识与规范化标识不符,可以判定该肥料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大多为伪劣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