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79号公告,公告指出,从11月开始,生猪运输车辆和承运人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履行相关义务,才能从事生猪运输工作。
13个省(市、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长途运猪是疫情跨区域传播的主因 截至10月30日,农业农村部已公布的非洲猪瘟疫情达54起,涉及辽宁、河南、江苏、浙江、安徽、黑龙江、内蒙古、吉林、天津、山西、云南、湖南、贵州等13个省(市、区)的35个地市(盟)。 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生猪长距离调运是疫情跨区域传播的主要原因,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以及未经清洗、消毒的运输车辆具有较高的传播疫情风险。同时,有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从高风险省份违规调出生猪,部分地区因此引发非洲猪瘟疫情。 为阻断病毒传播途径,防范疫情跨区域传播。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对生猪运输车辆和人员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新要求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行。 下月起,运输车和承运人都要符合新要求 一对生猪运输车辆的要求 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 (二)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 (三)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 (四)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 (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生猪运输车辆应当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二)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四)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到现场检查生猪运输车辆,核实相关信息和车辆条件。生猪运输车辆符合条件的,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不符合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时,应当准确记录生猪运输车辆品牌、颜色、型号、牌照、车辆所有者、运载量等信息,并规范编号。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生猪的车辆,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二对承运人的要求 承运人运输生猪时,应当为生猪提供必要的饲喂饮水条件,通过隔离使生猪密度符合要求,每栏生猪的数量不能超过15头,装载密度不能超过265公斤/平方米。当运输途经地温度高于25℃或者低于5℃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生猪发生应激反应。停车期间应当观察生猪健康状况,必要时对通风和隔离进行适当调整。 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 农业农村部要求,一旦发现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生猪,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等情形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温馨提醒: 当前我国疫情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农业农村部近日接连部署相关措施,小编提醒从事生猪养殖和贩运工作的朋友们,及时了解政策要求,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