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总河长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四川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提示约谈通报制度的通知》,首次在省级层面明确了河长制湖长制的监督对象和提示、约谈、通报的情形及结果应用机制。今后,市州级河长湖长及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不尽责将有可能被问责。
根据《通知》,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示、约谈、通报市州级第一总河长、市州级总河长、市州级河长、市州级湖长以及省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或主要负责人、市级河长制办公室或主要负责人、市州或有关单位等。
《通知》对应当进行提示、约谈、通报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市州级河长或部门未能有效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存在突出问题或可能发生水环境问题的、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推进缓慢者,将被省总河长办提示。约谈的情形,包括经提示仍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者、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履行职责不力者等。市州级河长及其他成员单位,如出现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严重滞后或河长湖长履职严重不到位、区域内发生重大水环境事件或处置不到位等现象,将被省总河长办通报。提示对象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落实情况,通报对象应在接到通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总河长办公室。
在结果应用上,约谈、通报情况将被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约谈、通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移交相关部门按程序问责。(记者 王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