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法人资格: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
法律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郑文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群众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但是,过去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农 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始终是不明确的,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有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有的在民政部门登记,多数没能登记,贷款难、签合同难等问题非常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郑 文凯说,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一类市场主体,可以和其他公司企业一样,名正言顺地到工商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与其他市场主体签合同、做生意,到金融机构办贷款,农 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规范组织行为: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
法律规定,在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中,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财产账户,成 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等等。
郑文凯说,过去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为不太规范,农户成员的合法利益难以保障。有的公司企业和单位冒充农民专业合作社,套取国家的有关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适度规范,明确了合作社的办社原则和要求、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农民入了社,但家庭承包制不会变,个人入社的财产权利不会变,在合作社中,成员地位平等,大家都是合作社的主人,都 是合作社的老板。
规定扶持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法律第八条规定了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政策。法律还专门设“扶持政策”一章,规 定了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
郑文凯说,这在其他市场主体法中是少见的,这些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在“三农”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和国家一系列支农惠农的政策精神。
创新体制机制:开辟建设现代农业的新途径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继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取消农业税之后,我国农村改革中又一项十分重大的体制和制度变革。在家庭承包的基础上,合作社通过服务,将原本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把 生产同类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相关环节链接起来,就会形成规模经济效应,解决千家万户生产与千变万化市场的有效对接问题。
郑文凯说,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将有力地推进双层经营体制的丰富、完善和创新,逐步构建起现代农业产业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标准化实施方面,具有对资金、技 术、信息等诸多要素的集约集聚功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必将给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带来更广阔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