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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校园暴力事件 受害者应如何应对校园暴力

2018-12-19 20:05:40浏览:937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四川校园暴力事件持续发酵引关注!“婆婆你们走快点,别把你们误伤了,这是学校里混社会的。”据网传视频显示,一位黑衣女生在高

        四川校园暴力事件持续发酵引关注!“婆婆你们走快点,别把你们误伤了,这是学校里混社会的。”据网传视频显示,一位黑衣女生在高处让一绿衣女生站好,在随后的三十五秒内扇绿衣女生耳光共计十四次。随后打人女生又对身旁另一短发女生进行脚踹、扇耳光等行为。视频中打人女生不断发出“牛皮呦”、“啥意思”等一些侮辱性语言。彭州市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发时间约在3月30日前后,打架的原因尚在了解中,当地警方正在调查此事,最终的结果以警方发布为准。

  近日,一段“彭州隆丰中学校园暴力”的视频在微博流传。4月3日凌晨,微博#平安彭州#发布警情通告,称视频中纠纷原因、双方参与者等基本情况已初步查实,目前相关职能部门正积极开展调查教育处理中。彭州市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发时间约在3月30日前后,当地警方正在调查此事,最终的结果以警方发布为准。

  据网传视频显示,一位黑衣女生在高处让一绿衣女生站好,在随后的三十五秒内扇绿衣女生耳光共计十四次。随后打人女生又对身旁另一短发女生进行脚踹、扇耳光等行为。视频中打人女生不断发出“牛皮呦”、“啥意思”等一些侮辱性语言。

  在视频拍摄时,有两位老人从旁经过,拍摄者对路人说:“婆婆你们走快点,别把你们误伤了,这是学校里混社会的。”

  4月3日凌晨,微博#平安彭州#发布情况通报。

  通报称:

  对网传近日我市女学生被打视频,彭州警方高度重视及时介入调查,经初查系我市隆丰中学在校生因纠纷引发校外打架。目前视频中纠纷原因、双方参与者基本情况等已初步查实。因当事双方均系未成年人,我局与相关职能部门正积极开展调查教育处理中。市公安局一直高度关注校园治安安全及周边社会治安环境,依法严惩一切危害学生安全的行为。再次感谢广大市民的关心和支持。

  4月3日上午,记者致电彭州市公安局了解相关情况。民警告诉记者,因此事涉及到未成年的学生,此事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不方便向公开透露,详情可以向彭州市教育局咨询相关情况。

  彭州市教育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发时间约在3月30日前后,打架的原因尚在了解中,当地警方正在调查此事,最终的结果以警方发布为准。

  遭遇校园暴力后,学生以及家长该如何应对和维权?

  遭遇校园暴力,受害者该如何应对?

  来自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英岛所律师石红英律师指出,校园暴力的受害者最需要做的就是向老师和家长报告,以求得他们在锁定维权证据、救助受害者方面有力的帮助。“因为在校园暴力的维权过程中,证据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石律师强调。因为只有证据充分,才能使得受害者就校园暴力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所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获得法院的支持。

  而对于维权方面的取证也并非一项简单的工作,并且对维权证据的保存也尤为重要。石律师指出,学校老师以及家长最好要对学生进行取证方面的教育,要让学生知晓对于何种行为应该提高注意,并留心通过拍照、甚至给学生随身配有录音笔以便录音等方式,留下充分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维权时侵权人对于侵害事实的否认。否则一旦证据缺失,会导致受害者的维权途径异常艰难。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一般为一年,也就是说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受害学生以及家长应尽快启动法律程序。否则超过诉讼时效,即使受害人诉至法院,侵权者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法律上也不能支持受害人的诉讼请求。石律师建议,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积极与侵权人协商赔偿事宜。如若达不成和解,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受害者需要在学校老师以及家长的帮助下,快速调整心态,勇敢地面对日后的学习生活。石律师说,对于执法部门对于校园暴力所展开的调查工作,受害学生要积极配合,这样才有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校园暴力的施暴者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遭遇校园暴力后,学生最该做的是固定证据和及时报警。“因为维权重在及时,否则即便得到了赔偿,那么维权效果也将大打折扣”,石律师解释到,“受害学生及家属应该及时报警,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固定相关证据,这是进一步维权的基础。”

  而对于看校园暴力实施一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构成犯罪,要结合施暴者的年龄以及案件的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如果受害学生遭受的伤害达到轻伤以上程度,考虑实施暴力一方的年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即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比如,施暴者如果年龄在14—16周岁,那么他们只有在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行为时,才应负刑事责任。而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石律师说。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石律师说,被加害学生家长可以依此追究实施校园暴力学生的监护人责任。

  在校园暴力事件中,学校该承担哪些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应适用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学校对于校园暴力的责任承担方面大体是承担过错原则。石律师表示,只有在学校与学生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是对未成年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对学校责任的认定作出了相应规定。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以下)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害,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教育机构应当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其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以上、十八岁以下)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即如果受害方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教育机构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指出的是,以上两种责任的区别在于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义务方不同;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到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意味着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应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承担全部责任时,有过错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学生因“校园暴力”遭受损害符合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形,存在管理、教育瑕疵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如果校园暴力的施暴者是18周岁的学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因校园暴力受到伤害时,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如果高校在大学生受到校园暴力侵害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石律师解释到。
(编辑:Sherwin)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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