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前夕,得知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将实行“一裁终局”,从四川来北京打工的老王很是郁闷:“这事咋没让我碰上?”
此前,老王为讨回2800多元的工资,不但平生头一遭申请了劳动仲裁,还第一次跟两级法院打了交道。更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到这场官司打完时,两个夏天已经过去。而根据将于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他的案件“一裁”就能“终局”。
新法实施前
走完所有程序难讨一分工钱
“那是在3年前。”老王告诉记者,他还清楚地记得那天的日子———2005年5月22日,经老乡介绍,他到河北大元建筑劳务工程分包有限公司承包的北京国际花园工程工地干活。4个月后,工程完工,忙碌了整整一个夏天的老王满怀希望等着领工钱。然而,他并没有如愿。
大元公司负责人告诉老王等人,他们不是该公司招用的工人,也不在该公司施工人员花名册内,其工资应由具体的工程承包人张某(包工头)负责。
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老王至今还愤愤不平,他一连问了记者几个为什么:“我确实在大元公司的工地上干活了,他们为什么不承认呢?他们为什么不给工钱呢?”
后来,老王向大元公司的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请,要求裁决大元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005年10月12日,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老王虽然不是大元公司直接招用的工人,但其认可张某是其挂靠人员,老王又在张某分包的一个施工小组中打工,故可以认定老王曾在工地上从事劳动。因此,作为劳务分包企业的大元公司应当支付老王的工资。2006年3月23日,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大元公司应支付老王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2800余元。
得知裁决结果,老王心里乐开了花,但他“高兴得太早了”,因为不服仲裁裁决的大元公司,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告诉老王,用人单位一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就不生效了,官司还要打下去。
2006年10月19日,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与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基本一致的判决结果。
大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得到消息,老王很气愤:大元公司分明在拖延时间,不愿给他工钱!
2007年7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了老王的请求,驳回大元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大元公司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义务,2007年9月,老王向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4月,老王到法院询问执行结果。承办法官告诉老王,案件还在执行中。
老王听后不禁感慨万千:“不到3000块的工钱,拖了这么久还没拿到,真耽误工夫,可那是我的血汗钱啊!”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老王的遭遇并不是个案。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环节,但只有诉讼才能终结劳动争议,所以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前一环节的处理结果不满,就可以启动后一环节,使劳动争议经历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等所有法定程序。这些程序走下来,至少也要花1年的时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这一现状有望被改写。
解开繁琐的结
一裁终局提速劳动争议处理
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主任孙德强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大的亮点就是,针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繁琐的问题,设计了“一裁终局”模式。
“一裁终局”对老王这样的劳动者更具有现实意义。如果老王的案件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之后,那么他在仲裁机构里就可以拿到终局裁决。如果大元公司没有主动履行裁决义务,他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是等到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助理俞里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裁终局’模式非常有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来说,如果他认为自己的权益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得到了保护,就不会再将劳动争议起诉到法院,也不用担心用人单位为了拖延履行义务而起诉到法院。”
据孙德强介绍,实行“一裁终局”的范围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设计,改变了原有格局。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在接受采访时说:“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劳动争议处理的格局将变成‘双轨制’,即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制,部分案件仍是‘一调一裁两审’制。这种劳动争议处理格局,有利于劳动者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俞里江评价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升了调解和仲裁的地位,重构了调解、仲裁和法院的关系,形成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合拳”。现在我们要做的是,确保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良好衔接。一方面,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和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增强调解结果和仲裁结果的权威性,提高对调解或仲裁的终局把握能力;另一方面,依法将司法的保障作用前移,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和作出的仲裁裁决,确保执行。
除了“一裁终局”之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有诸多突破性制度设计: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时限由60日缩短为45日;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由60日延长为1年;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经费由财政保障等等。
“这些突破性制度的设计提醒我们,在充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劳动争议的处理必须逐渐‘提速’,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公正的救济。”俞里江分析说,“同时,国家将为劳动者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供劳动者选择:具体的劳动纠纷适合哪种救济途径,劳动者就可以选择哪种救济途径,而不必选择所有的途径。”
“在现代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该受到重视。一个和谐的社会不是没有争议和纠纷的社会,而是有完善的机制解决争议和纠纷的社会。”俞里江说,“和谐社会应该为当事人提供多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法院只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而不是惟一的方式,不能说纠纷无法诉诸法院,当事人的权益就不能得到保护。只要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当事人的权利依法得到了保护,我认为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完善的。”
案多人少矛盾难解
仲裁机构渴望进一步实体化
孙德强告诉记者,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当中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当突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就体现了这种思想。但是,这种突出也必将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带来极大的挑战。
这种挑战的一种表现是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激增态势,而首当其冲的自然就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4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透露,今年前两个月,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增长,与去年同期相比,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数量的增幅普遍在5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达到5倍。
北京市某区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告诉记者,今年前几个月,他们已经受理了500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几乎与去年全年受理的案件数量相当。他们去年一天办理两件案子,现在一天要办理6件案子。“元旦过后,大家好像商量好似的,扎堆儿来申请仲裁,我们快吃不消了。”
不论是专家还是实务部门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一致认为,即使不考虑上述原因,“五一”之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会“井喷”,并肯定会有一个“洪峰”,理由来自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两条规定:一个是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一个是劳动争议时效从60天延长到一年。
那么,自始至今处于“案多人少”矛盾中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又该如何应对呢?
记者此前曾在广东省做过调查。广州市海珠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只有3个人,但去年一年他们共处理了2700多宗案件。广东某市的情况稍好一点,3名仲裁员去年处理了300多宗案件,但今年的案件量已经上来了,为了及时审理案件,他们只好周末加班开庭、晚上开庭。“我们这里有20多万名职工,却只有这几个仲裁员。我们向有关部门申请编制,但一直没有批准。”一名仲裁员无奈地对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许多地方的劳动仲裁机构都有类似的经历。北京某区劳动仲裁机构为了应对“五一”之后的局面,想要增加人手,但得到的答复是“不可能”。
据可靠消息透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在关注这个问题,并正在积极申请增加仲裁员编制,解决仲裁员超负荷运转的局面。
申请人员编制为何如此之难?对此,孙德强指出了关键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虚化是根本原因。
据介绍,全国多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办案人员仅限于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的几个行政编制人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仍是一个没有独立的经费、人员、办公机构、场所的“四无机构”,根本无法应对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的局面。
“要想彻底解决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是基本方向。”一位业内人士指出。
实践中,全国已经有许多地方进行了探索,相当一部分省市建立了实体化的劳动争议仲裁专门办案机构———劳动争议仲裁院,将原来劳动争议仲裁的行政职能和办案职能剥离,突出仲裁的准司法机构特性。
据了解,在山东省,市、县两级共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院83个,而山东省青岛市自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以来,仅人员编制就核定为120人。以每年5000余件案子计算,每人每年只要审理40余件。即使以后案件数量猛增,他们也可以从容应对。
“不收费”带来冲击
财政保障与配套措施亟需细化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带来的另一个现实问题是,经费问题怎么解决?
记者了解到,在此之前,劳动者申请仲裁是要交纳仲裁费用的,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和“受理费”,其中,案件受理费最高50元,案件处理费则按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困难群众可申请减、免、缓交仲裁费。
而在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不管标的多高,都只收取每件50至100元的受理费。200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降到每件10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对仲裁机构来说,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作为一个科室存在,则没有独立的经费。每年作预算的时候,劳动保障部门作出整体预算,报与财政部门。仲裁机构不能单独向财政部门申报预算。也就是说,“财政以何种方式保障,目前尚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对此,孙德强建议,应当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当中分离出来,成立由国家财政支付费用的独立的专业性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只有这样,法律规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才能具有可操作性。
记者经多方采访后了解到,为了保证好现行政策、制度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衔接,劳动争议处理各项制度正在完善之中。这项工作的重点是要针对法律中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新规定,特别是受案范围、争议管辖、申请时效、仲裁裁决以及办案时限等方面的新规定,抓紧完善办案规则,确保劳动争议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另外,劳动争议仲裁规则等规章也将被修订。
“目前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包括机构和队伍的专业化,为实施法律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一位仲裁员对记者说。 (陈磊 凌锋)
编后
正如专家所言,一个和谐的社会不是没有争议和纠纷,而是有完善的机制解决争议和纠纷。如果把劳动争议比喻为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是渠道,流畅的渠道能够合法、公正、及时地化解劳动争议。
作为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又一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意义重大。因为就业促进法是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的法律,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法律,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是实现这些权利的程序性法律。三部法律互相联系,形成规范劳动关系的一个有机整体。
要确保三部法律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当务之急是做好配套政策制定和制度衔接工作。惟有如此,劳动者企盼的“和谐劳动新时代”才会更快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