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王小红与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东来独任审判。同日,原告王小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2015年2月3日,本院以(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2015年4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红的委托代理人蔡松涛,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到庭参加诉讼。后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同意简易程序延长适用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原告王小红诉称,被告赵志强自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多次向原告借款,承诺每月支付2%-3%的利息。2014年4月17日,经过双方对账确认,原告通过其本人银行账户或其指定的第三人银行账户共计向被告赵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