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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24条果真是个“国家一级法律错误”?

2018-12-19 20:07:24浏览:611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近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再次引发公众热议,这条司法解释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近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再次引发公众热议,这条司法解释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为何此条款如此有争议,来看看最近发生的一则新闻。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王锦兰离婚后不久,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成为欠人钱财的被告。按照24条规定,她需要与前夫共同负担一笔300多万元的巨债,而这笔债务她事前完全不知情。

  加入“二十四条公益群”后,王锦兰发现自己还不是最离奇最悲惨的,与她同病相怜的人不在少数,他们也是因为“24条”而被动负债,官司缠身,有的工资账户被冻结,有的无法享受医保看病,有的在晚上偷偷去菜场捡烂菜叶,有的变卖房产住进黑漆漆的月租房里······

  此条款出台的初衷是好的,是通过扩大对债权的担保范围,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但也意味着,如果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打借条,纵然自己不知情,法律也可能因为夫妻关系而让她承担责任。即使双方离婚了,任何一方也必须承担债务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婚姻中遇到了“人渣”,就只能自认倒霉。

作为反对24条的法官之一,法官王礼仁称婚姻法二十四条为“国家一级法律错误”。作为司法解释的“二十四条”与《婚姻法》“四十一条”是相对立或割裂的。第四十一条中说:“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

  这会使得部分法官和律师在处理过程中,既可以在债权人或举债人的诉讼代理中,以24条为主张根据;又可在非举债一方的代理诉讼中,以41条为主张根据,让“法为我用”,以此作出的判决结果相互矛盾、难以服众。

  同样,如若24条被恶意借贷、以诈取对方财产为目的的恶意债权人或者被别有用心地夫妻一方所利用,而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就会出现更多的王锦兰,造成更多的社会悲剧。所以,不仅仅是简单地废除24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保护债权人法律机制,重新构建规则。

  网友们也争论不休,不过大多是希望法律条款能够明确解释,细化规则。

  @拧巴大王701:此规定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但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Suning-苏州-乔仁锋:偷偷买了彩票中了1000万,然后和老婆离婚了,老婆要钱法律一样支持,因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债务,和财产一个性质,有权利也有义务。

  @听指尖的温柔沙:法律应该加上一条,超过多少多少钱的借债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该经过双方签字确认,未经另一方签字的视为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离婚后根据财产分割比例负担相应的债务比例。

  @一枚小甜豆:婚前财产分分清楚,婚后如果借款,必须有两个人共同签名手印才可以,不然债务共同承担太坑人了,有的人准备离婚,问自己父母打个几百万借条,让对方还一半。

  @萌萌nicole:这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啊,我感觉可以增加一个机制,当老婆觉得老公不太对劲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独立,从此时起的债务不再承担。而借债人可以通过查询方式查看这家人的财务情况,可以选择信任男人一人的信用借或者不借~至于一直被老公骗的~怎么说呢,法律不保障婚姻中识人不明的风险啊。

  网友们为24条操碎了心,也反映了大家为维护法律更加公平公正在出谋划策,献出自己的一份力,也希望通过网友们的努力和社会的关注,让法治越来越好、越来越往完善、正确的方向上发展。法律学者吕晓昀也认为,法律应该给婚姻选择错误者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不能让无辜者因为“曾经拥有”就必须“天长地久”。

  确实,法律必须正义,司法应当公正。不正义的法律必然生产不公正的案件。在制定新规则的过程中,既要纠正“24条”争议之处,又要防止由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为保障婚姻中无辜者的权益,是时候补上司法的漏洞了。

  现在修改夫妻债务的建议很多,但还需要慎重斟酌,科学吸收和安排,细化准则,看清每个案例应该参照哪条法,不能一刀切。在制定法律新规时,一定要集思广益,充分论证,避免用错误规则取代错误规则。

    * 以上只是作者个人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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