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国家早已出台“禁卡令”,临近春节,一些卖场办理电子购物卡人数却明显增多,售卡金额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购物卡所带来的偷税、漏税、不正当竞争等弊端也为人们所诟病。专家呼吁——年终购物卡应当“卡”住。
春节将至,各大商家迎来新一轮购物高潮。连日来,记者走访了京城各大卖场,发现在商场团购处办理电子购物卡的人数明显增多,商场大面额电子卡销售量激增。尽管国家早已颁布“禁卡令”——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购物卡,但逢年过节仍成了代币购物卡销售使用的高峰期,是什么原因让年终购物卡屡禁不止?
年终福利竟以购物卡形式发放
日前,在北京新世界商场,记者在商场四楼的一角看到标着团购处的办公室里挤满了购卡人群。经询问得知,卡的面额从500元到2000元不等,根据面额每张卡收取5—20元的工本费,同时规定了卡的使用期限和消费范围,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可购买。
在西单中友百货的10层,记者找到了代币购物卡的发售点。五、六个发售人员连轴转都忙不过来,再看看每个发售窗口前排起的长龙,就知道这代币购物卡的生意可真够火的。不到半个小时就有五六位顾客在该处办理了购物卡,最多的一人办了约70张,发票收据显示购物单位是某公司,购卡总金额为7万元,这位女士见记者在一旁观看,马上警觉地把发票遮起来。
实际上,不只是大商场,还有很多超市也出售代币卡。记者连续走访了so-go庄胜崇光、华联等京城几家大卖场,向商场工作人员咨询。记者问道:你们这里的卡哪种面额最好销?回答道:400元至500元的销量大,其次是1000元至2000元的,有的购买数额达上万元。记者又问道:一次购卡数额大的话,你们这里有折扣吗?可以返现吗?回答道:一般没有,数额特别大的话得请示领导。
据了解,现在各商场、超市办理购物卡已经是“公开的秘密”,每天的售卡收入都呈递增趋势。记者熟悉的一位国有大型建筑企业的知情人告诉记者,他们单位经常发各种超市购物卡,“返现”是有的,但各自的“返现”条件不太一样,如果买卡金额大,如10万元、15万元等,折扣率相对还会提高到2%—5%。
2001年,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发送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明令禁止发送使用代币购物卡。但从市场来看,“有令不止”现象非常严重。
购物卡究竟“猫腻”何在
购物卡究竟为消费者提供了哪些便利?它大行其道的“猫腻”何在?
“发卡方便省事。反正过年过节单位得给职工搞福利发点东西。如果不买购物卡,那就得单位到商场来买东西回去再发给他们,既花车费运费还要花人力,很麻烦!把购物卡发给他们,他们自己想买啥就买啥,单位也省了采购的环节。”
在中关村某it企业工作的
代币购物卡屡禁不止,不同的人士有不同的看法。
一位商场经理表示:“代币购物卡禁而不止,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发卡企业垄断了市场消费,使不发行购物卡的企业承受了巨大损失。”在刚开业的一个超市购物广场团购处,记者询问有关办卡情况,发现他们也开始开展办卡业务。负责团购的先生拿出一份合同给记者看,合同规定的商品名、数量、交易方式等相关规定,比较详细。要求团购卡的单位必须先签订了这份合同后才能购卡,卡的面额很小,只有50元、100元两种,单位一次购货超过30万
元以上可以有一部分折扣。
法律处通过,是否法律也能通过?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博士、讲师孟雁北认为,该超市这种提货单形式的团购和其他商城公开发售购物卡、代金券实质并没有大的区别,只是变换形式而已,关键在于种种名目的卡对税收有多大影响。如果他们提货单形式的卡只能开食品、洗涤用品、日用品三类的发票,而不能以其他名目开票,提供逃税漏税的路径相对窄一些。实质都有违法律相关规定,但在整体市场大环境都这样发售卡形成不公平竞争的情形下,以前守法的商场处于劣势,也很被动。归根结底还是执法不严的问题。
购物卡违反法规助长不正之风
“购物卡之所以会有令不止,在于它能够给商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商品流通企业卖出了购物卡,等于提前回笼了资金,而且减少了现金的流通。购物卡的盛行,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绕过了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但发卡单位是不会对外这样宣传的,恐怕只会强调这是‘方便消费者’。”参与调查的招商银行的职员王玲说。
据统计,热心购物卡的往往不是个人而是单位。某些单位用公款购卡,通过开发票时填写“办公用品”、“餐饮接待费用”等名目,可以将这笔支出列入管理费用或其他科目,从而逃避一些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拿来发给员工,或公关打点有关部门,既无滥发奖金之忧虑,又避送“红包”之嫌疑。就这样,购物卡冠冕堂皇地成为商场里的代币工具。
代币购物卡实际是持有者的一种变相个人收入。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学教授施正文认为,近两年代币券“死灰复燃”,不少商家改头换面推出各种“抵用券”、“购物卡”,有的甚至与银行联手推出“电子消费卡”,本质上都是明令禁止的“代币券”,它的出现有很多危害。商城、超市发售购物卡,首先是触犯了《中国人民银行法》。此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其次企业用公款购卡,通过开发票时填写“办公用品”等名目,违背会计计量真实性原则,逃避国家对工资和奖金的监督管理,扩大消费基金支出。同时,使得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无据可依,导致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干扰财政金融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这也有违《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相关规定。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
北京市政府纠风办一位姓
相关条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次修正)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国纠办发电[2001]2号文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各商业银行不得为开户单位办理具有储蓄性质的代币券(卡)。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收受任何形式的代币购物券(卡)。凡收受代币购物券(卡)的,要按规定及时上交,逾期不上交者,以收受礼金论处,对赠送者也要严肃处理。各级金融、经贸部门和纠风办要加大对禁止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卡)工作的检查力度。对于继续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代币购物券(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