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表决通过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规定将于明年7月1日施行。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邹维萍说,三审稿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小作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进行检验,但没有说明按照什么标准检验。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款表述为“食品原料应当具有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规定明确,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存放,并有专用的称量器具。同时,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购进、存放、使用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将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小餐饮店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时间、人员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