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苹果辐照保鲜工艺
GB/T 18527.1—2001
Code of good irradiation practice for apple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苹果辐照保鲜的工艺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红香蕉苹果、青苹果、黄香蕉苹果、国光苹果的辐照保险。其他品种的苹果也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放映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性。
GB/T 1852-2001 辐照食品通用技术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辐照苹果 irradiared apples
为延长保鲜期,采用γ射线或电子束辐照处理过的苹果。
3.2 最低有效剂量 minimum effective dose
为达到辐照目的所需工艺剂量的下限值。在苹果辐照中,指为达到延长苹果保鲜期的目的所需的最低剂量。
3.3 最高耐受剂量 maximum tolerant dose
不影响被辐照产品质量的工艺剂量上限值。在苹果辐照中,指不产生危害苹果质量的最高 剂量。
4 辐照前要求
4.1 产品
苹果在生理成熟期内按正常采摘要求采收,采摘后经挑选分级,剔除成熟度过高的苹果。
4.2 包装
4.2.1 内包装应使用食品级、耐辐照、保护性包装材料。
4.2.2 苹果逐个用软纸或泡塑网袋包装后按规格装入瓦楞纸箱中。
4.4.3 贮藏与运输
应在2''C~4''C阴凉通风场所贮存。运输中应防止日晒雨淋。
4.4 辐照时期
苹果应在采摘后两周内进行辐照处理。
5 辐照
5.1 辐照装置和管理
按GB/T 18524规定执行。
5.2 工艺剂量
苹果辐照处理的最低有效剂量为0.25kGy,最高耐受剂量为0.80kGyo
5.3 辐照条件
辐照加工为常温辐照,无特殊要求。
6 辐照后要求
6.1 贮存
辐照处理过的苹果应贮存在0℃~5℃的冷风库内。
6.2 运输
辐照苹果可在常规条件下运输,但应避免日晒雨淋。
7 辐照后苹果的质量
7.1 辐照后产品的质量
辐照处理对苹果的品质和功能特性无不良影响。
7.2 保鲜期
经辐照处理的苹果在0℃~5℃冷藏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6~9个月。
8 标识
产品外包装标识要求按GB/T 18524—2001中第8章执行。
9 重复照射
产品不允许重复照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2—05批准
2002—03—01实施乐亭县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