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工商局对该县供销社的庄稼医院经销的4种化肥进行抽样检测,经质量监督检测院检测,其中有三种化肥不符合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该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8480元,没收违法所得2560元。
如何支持农村经济建设,如何维护“三农”利益,一直是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工作重点。为更好地加强新农村建设,有效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源头监管。发现此类案源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由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一种是依职权对流通领域的化肥进行抽样检查。
二是广大农民必须增强维权意识。我国对产品的监督,实行的是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实行抽查。广大农民要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识别真假、优劣的能力,一经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应积极向职能部门举报,以利于及时打击。
三、必须加强对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制教育和加大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要加大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打击力度,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