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范规定了定义、无公害蔬菜肥料合理使用规则。
本标准规范适用于葫芦岛地区无公害蔬菜生产过程中肥料的合理使用。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 1农家肥料
指自行就地取材、积制,就地使用且含有大量生物物质、动植物残体、排泄物、生物废物等物质的肥料。包括堆肥、厩肥、沤肥、沼气肥、作物秸秆肥、泥肥、饼肥。
2.1.1堆肥
以各类秸秆、落叶、山青、湖草、人畜粪便为原料,与少量泥土混合堆积而成的一种有机肥。
2.1. 2沤肥
沤肥所有物料与堆肥基本相同,只是在淹水条件下(嫌气性)进行发酵而成。
2.1.3厩肥
系指猪、牛、马、羊、鸡、鸭等畜禽的粪尿与秸秆垫料堆制成的肥料。
2.1.4沼气肥
在密闭的沼气池中,有机物在嫌气条件下腐解产生沼气的副产物,包括沼气液和残渣。
2.1.5绿肥
利用栽培或野生的绿色植物作肥料,主要分为豆科和非豆科两大类。
2.1.6作物秸秆肥
以作物的秸秆麦秸、稻草、玉米秸、豆秸、油菜秸等为原料,在适宜的条件下通过土壤生物的作用,秸秆作物中含有的元素经过矿化再回到土壤中,为作物吸收利用的肥料。
2.1.7泥肥
以未经污染的河泥、塘泥、沟泥、港泥、湖泥等经嫌气微生物分解而成的肥料。
2.1.8饼肥
以各种含油分较多的种子经压榨去油后的残渣制成的肥料。如:菜籽饼 、棉子饼 、豆饼、芝麻饼 、蓖麻饼等
2.2商品肥料
按国家法规规定,请国家肥料部门管理,以商品形式出售的肥料。包含商品有机肥料、腐殖酸类肥、微生物肥、有机复合肥、无机(矿质)肥、叶面肥等。
2.2. 1商业有机肥料
是指以大量生物物资、动植物残体、排泄物、生物废物等物质为原料,加工制成的商品肥料。
2.3. 2腐殖酸类肥料
2.4. 以含有腐殖酸类物质的泥碳(草碳)、褐煤、风化煤等经过加工制成含有植物营养成分的肥料。
2.2.3 微生物肥料
以特定微生物菌种培养的微生物制剂。根据微生物肥料对改善植物营养元素的不同,可分为:根瘤菌肥料、固氮菌肥料、磷细菌肥料、硅酸盐细菌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
2.2.4有机复合肥(半有机肥)
有机肥与无机肥料通过机械混和或化学反应而成的肥料(有机肥与无机氮之比不超过1:1)
2.2.5无机(矿质)肥料
矿质经物理或化学工业方式制成,养分成无机盐形式的肥料。
2.2.6叶面肥料
喷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叶面肥料中不得含有化学合成的生长调节剂。包括含微量元素的叶面肥和含植物生长辅助物质的叶面肥等。
2.3其它肥料
2.3.1包括不含合成添加剂的食品、纺织工业的有机副产品。
2.3.2包括不含防腐剂的鱼渣、牛羊毛废料、骨粉、氨基酸残渣、骨胶废渣、家畜加工废料、糖厂废料等有机物制成的废料。
2.4无公害蔬菜生产资料
系指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无公害蔬菜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无公害蔬菜生产的生产资料。
3. 1尽量使用本标准第三章中的肥料。
3.2如生产上必须,允许安本标准中3.3、3.4要求使用化学合成肥料,但禁用硝态氮肥。
3.3化肥须与有机肥配合施用。有机氮与无机氮之比为1:1,最后一次追肥必须收获前30天进行。
3.4化肥可与有机肥、微生物肥配合施用。最后一次追肥在收获前30天进行。
3.5城市生活垃圾要经过无害化处理,质量达到要求才可使用。
3.6每亩施用有机肥料不得超过60公斤,其中氮:磷:钾比例茄果类应为1:0.8:0.5,叶菜类应为2:1:0.5,根菜类应为1:0.8:0.8。不得使用氯化钾。
3.7粪肥必须充分腐熟后方可使用。
3.8饼肥优先使用,禁用未腐熟的饼肥。
3.9叶面肥料质量应符合GB/T17419或GB/T17420的有关规定,按使用说明稀释,在作物生长期内,喷施两次或三次。单一品种的叶面肥和无机肥料最后一次使用需在收获前12天进行,叶面肥和其它农药(杀菌剂等)配伍使用最后一次应在收获前15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