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以来,农林牧渔以及房地产行业几乎都有涉及到不动产的登记事宜,那么究竟什么是不动产?哪些不动产需要登记?有哪几种登记类型?
什么是不动产?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与动产是相对而言的,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正常情况下能否被人移动,能够移动的称为动产;反之,称为不动产。
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到登记机构申请,把需要登记的各项不动产信息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哪些不动产需要登记?
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
①集体土地所有权;
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③森林、林木所有权;
④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⑤建设用地使用权;
⑥宅基地使用权;
⑦海域使用权;
⑧地役权;
⑨抵押权;
⑩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等。
不动产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1)依申请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当事人不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不予登记。
(2)一体登记原则。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3)连续登记原则。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
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③预查封登记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属地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
不动产登记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的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请求,是开启不动产登记程序的第一个环节。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2)受理
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受理的过程实际上相当于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登记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受理的要求,以确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
(3)审核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审核,最终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在审核环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虽然登记机构不能完全确保登记材料的真实准确,但是登记机构必须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在职责范围内尽量查证登记材料的真伪。
(4)登簿
登簿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标志是登记程序完成。
(5)颁证
颁证是指登记程序完成后,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如果不符合登记条件,登记机构不予颁证。
不动产登记有哪几种类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可以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类型。
(1)首次登记
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如实践中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2)变更登记
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化的情形。
(3)转移登记
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如买卖、继承、赠与、以不动产作价入股等,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登记类型。
(4)注销登记
适用于不动产权利灭失的情形。
(5)更正登记
一般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行为。
(6)异议登记
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7)预告登记
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8)查封登记
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等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查封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的行为。
来源:土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