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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期)

2019-01-02 22:41:44浏览:139评论:0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核心摘要: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食品、蜂产品、方便食品、糕点、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等10类食品579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66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食品、蜂产品、方便食品、糕点、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等10类食品579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66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常州武进商场销售的标称宁波市新康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蜜,生产日期为2018-07-09,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赣榆区青口镇葛艳餐馆使用的标称诚鑫餐具清洗服务部生产的一次性餐具,生产日期为2018-09-13,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三)姑苏区千家千味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苏州采芝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胃陈皮,生产日期为2018-06-0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四)苏果超市有限公司紫晶城连锁店销售的标称南京朝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脆梅,生产日期为2018-08-09,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江都区双仙时代联华超市加盟店销售的标称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面筋(调味面制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02-26,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六)江都区双仙时代联华超市加盟店销售的标称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哎呦?棒(调味面制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01-14,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七)江都区福临门日副超市销售的标称开封市文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火轮(调味面制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01-14,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八)江阴八佰伴商贸中心有限公司大统华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山东源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鸭肫,生产日期为2018-05-18,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九)高新区浒墅关镇永莲路欧德福超市店销售的标称苏州市巾帼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苏式甘草杨梅(话化类蜜饯),生产日期为2018-03-29,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十)扬中市新坝镇新达华联超市销售的标称镇江市先达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胃橄榄,生产日期为2018-08-15,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十一)赣榆区青口镇葛艳餐馆使用的一次性筷子,生产日期为2018-09-18,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十二)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溧阳南大街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建德市三弟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益鲜源阳山鸡,生产日期为2018-09-19,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三)江阴市澄北海霞禽蛋摊(经营者:袁海霞)销售的鲜鸭蛋,生产日期为2018-10-20,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京、无锡、常州、连云港、苏州、镇江、扬州等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 上发现公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
 
     附件2 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附件3 合格产品信息.xls
 
     附件4 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说明.docx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1月02日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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