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申请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如实填写《 申请表》 ,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① 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1 份,原件备查;② 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 驯养繁殖证》 复印件1 份;③ 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l 份;④ 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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