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上进行了审议,草案明确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正当性,并有国家提供保障,土地流转需遵循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人不得侵犯农民权益。 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关键是要明确和保护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经营预期。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有必要赋予土地经营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通过建立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颁证制度,合理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同时,规范农户收回土地经营权的行为。据此,增加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外,二审稿还对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的延长期作了规定。初审稿只对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作了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应当包括草地和林地的承包关系。建议增加规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农村土地流转对于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规模范发展具有重大作用,也能有效减少农村土地荒废的情况,增加农民收入,一举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