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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曝光11批次不合格样品 涉及餐饮具、方便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2019-01-11 09:28:24浏览:268评论:0 来源:食品伙伴网   
核心摘要:1月9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近期的监督抽检信息,曝光了11批次不合格样品,涉及餐饮具、方便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1月9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近期的监督抽检信息,曝光了11批次不合格样品,涉及餐饮具、方便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不合格样品中,3批次餐饮具检出不合格。鼓楼区御醉厨私房菜馆使用的标称徐州欣康消毒餐具服务公司生产的一次性餐饮具(套装)(生产日期为2018-09-11)、赣榆区青口镇蜀香园酒店使用的标称赣榆县绿源消毒餐具厂生产的一次性餐具(生产日期为2018-09-17)、赣榆区青口镇凤香阁鸡煲店使用的一次性筷子(生产日期为2018-09-18),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其中的一次性筷子样品还同时检出了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中规定,化学消毒法的餐(饮)具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为不得检出;纸片法、发酵法的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为不得检出。
 
  餐饮具检出大肠菌群的可能原因如下:一是餐(饮)具清洗不彻底或没有消毒,消毒柜与用餐量不匹配;碗、筷、碟子成堆摆放不规范,起不到消毒作用;消毒柜下面铺放抹布、毛巾,造成二次污染;二是消毒餐(饮)具用消毒液未达到规定浓度,或者餐(饮)具干热消毒时未达到规定温度,或者是消毒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三是可能在搬运过程中,不干净的手触碰到碗筷形成污染。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超标,可能是部分商家使用的洗涤剂不合格或使用量过大,且未经足够量的水冲洗或餐具漂洗池内清洗用水重复使用且餐具数量过多,进而造成洗涤剂在餐具上的残留。
 
  除餐饮具外,3批次食用农产品也检出不合格。其中,海门市惠春食品商店销售的鲜鸭蛋(生产日期为2018-10-17)、海门市士明粮油店销售的洋鸡蛋(生产日期为2018-10-18)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东台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景范超市销售的猪肝(生产日期为2018-10-15)检出磺胺类(总量)、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根据《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35号公告》中规定,呋喃唑酮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磺胺类在动物的肝中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恩诺沙星在猪的肝脏中最高残留限量为200μg/kg。
 
  此外,还有5批次方便食品检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合格样品分别为:宝应天之元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汝州市润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胃辣片(生产日期为2018-01-16)、江都区丁沟镇空港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扶沟县曾译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味面制食品(豆瓣干)(生产日期为2018-02-04)、宝应县琴思商店销售的标称太康县湘味源食品厂生产的香菇丝(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为2018-03-25)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江都区丁沟镇空港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河南津津友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味面制食品(啃牛)(生产日期为2018-03-01)、宝应县滨旺超市销售的标称淮安市小四川食品厂生产的宫爆鸡筋(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为2018-03-04)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扬州、淮安等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报道: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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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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