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宁11月10日电(记者张大川)9日,由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非法捕捞青海湖“湟鱼”(学名“裸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5个月,承担为修复青海湖生态环境在青海湖放流23750尾湟鱼鱼苗的费用11875元,并当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哈尔盖烂泥湾羊头俄堡附近的青海湖湖面上捕捞青海湖湟鱼,被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布哈河派出所、湖东派出所执法人员联合海北州渔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装有青海湖裸鲤的塑料编织袋6个,经过秤渔获物总计重237.5公斤。
经庭审,被告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青海湖湟鱼,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追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某与公益诉讼人达成调解协议,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
经有关专家评审认为,修复青海湖生态环境的主要措施为人工增殖放流,放流的湟鱼每公斤为100尾,每尾鱼苗投入资金合人民币0.5元,被告人可据此承担其违法行为对青海湖生态环境修复、增殖放流等相关民事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