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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熬制凉茶里偷掺消炎药 中山凉茶铺两经营者获刑

2019-01-19 21:02:34浏览:950评论:0 来源:金羊网   
核心摘要:广东人酷爱凉茶,众所周知。为满足广大群众需求,市面上的凉茶铺开遍大街小巷。大多数凉茶铺经营者秉着实诚、良心、负责态度,精心熬制凉茶,但也存在小部分经营者为追求凉茶效果,在凉茶里添加法律、法规禁止添加、使用的物质。近日,经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提起公诉,两名向凉茶中偷偷掺杂消炎药的不法分子,均被法院判刑。
  广东人酷爱凉茶,市面上的凉茶铺开遍大街小巷。大多数凉茶铺经营者精心熬制凉茶,但也存在小部分经营者为追求效果,在凉茶里添加法律、法规禁止添加、使用的物质。广东省检察院昨日通报,经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提起公诉,两名往凉茶中偷偷掺杂消炎药的凉茶铺经营者,被法院判刑。
 
  2015年11月开始,郑某兴、郑某穆在中山市坦洲镇合伙经营“保草堂凉茶店”。2018年年初,郑某兴向郑某穆提议,在销售的凉茶中投放消炎药以提高凉茶效果及经营效益,后郑某穆在保草堂熬制的“下火王”凉茶中投放消炎药并进行销售。
 
  同年5月14日,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送检“下火王”凉茶样品,经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凉茶中检出对乙酰氨基酚成分,含量为1679.2ug/ml。
 
  2018年9月4日晚,郑某兴在坦洲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9月10日上午,郑某穆被抓获。归案后,郑某兴、郑某穆如实供述了罪行。
 
  经依法审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郑某兴、郑某穆提起公诉。今年1月2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兴、郑某穆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根据以上规定,可判断凉茶属于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乙酰氨基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二部)第318-319页中列明的药品,不得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且“对乙酰氨基酚”是医学上的止痛药,不同人群服用的剂量均有严格限定,若不慎过量使用,则会导致肝肾功能异常。
 
  检察官称,本案中,被告人郑某兴、郑某穆在生产、销售的凉茶 “下火王”中添加禁止添加的药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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