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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公告

2019-01-19 21:02:54浏览:481评论:0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摘要:为切实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委工作部署,自2019年1月8日至4月1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山东省公安厅等12个部门,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100天的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保健”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等各类违法行为。
  为切实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委工作部署,自2019年1月8日至4月1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山东省通信管理局等12个部门,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100天的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保健”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等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群众消费安全,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有力监督,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以下“保健”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如发现有关问题,可拨打省级政务服务热线“12345”举报。
 
  一、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明示或暗示食品或者日用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对其自身资质、所获荣誉等经营者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的行为。
 
  二、违法会销行为。经营者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行为;为违法违规经营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三、组织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行为。组织网络交易领域的“刷单炒信”,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销售状况产生误解的行为;缺乏科学的评奖依据和评奖标准,组织虚假的商品或者经营者荣誉评比的行为;为虚假宣传行为提供技术手段等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四、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领域的违法广告。以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户外为媒介,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的违法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利用健康养生节目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广告代言行为。
 
  五、保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
 
  六、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以中医药“预防”、“保健”、“治未病”等为名,或假借医学理论和术语欺骗、诱使、强迫消费者接受非法诊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农村农贸集市、边远农村地区侵害农民消费群体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八、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
 
  九、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规直销及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在未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直销企业经销商通过寻找特定群体锁定顾客群,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打着直销旗号,以直销企业名义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或虚假宣传的行为。
 
  十、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以免费赠送旅游为嚎头销售“保健”产品(服务),并组织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的行为。
 
  十一、互联网领域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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