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讯 近日,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人民法院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麦、马某苏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公开开庭宣判,对马某苏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马某麦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8年3月7日,海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贵南县城关对马某麦、马某苏经营的“精制杂碎馆”销售的酿皮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抽样,经检验酿皮中检出硼酸含量43.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制作酿皮的场所依法检查并扣押了涉案物质,并对添加到酿皮中的白色粉末状物质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十水合四硼酸二钠含量为11.20%。
被告人马某麦、马某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两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办理这起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有力打击了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