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20号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农办机〔2016〕24号)的规定,我部对部级鉴定能力认定有效期满即将到期申请重新认定的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等12家农机鉴定机构,以及首次申请能力认定的贵州省农业机械质量鉴定站进行了部级农机鉴定能力认定,确定了其承担部级农机鉴定的范围,现予公告。
附件:承担部级农机鉴定的13家农机鉴定机构及鉴定范围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