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被告人胡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三次从他人处以远低于市场采购价的价格购进“古井贡酒”、“口子窖”、“五粮液”、“洋河蓝色经典”等品牌白酒,并安排其父亲胡某甲收取假酒储存在来安县一仓库内,供日后销售。后被告人胡某某在其经营的烟酒经营部,以600元的价格销售了1箱6瓶装六年口子窖白酒。2017年9月25日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胡某某的烟酒经营部及仓库内查获假冒6瓶装六年口子窖白酒45箱、6瓶装五年口子窖26箱、4瓶装五年口子窖13箱、6瓶装五粮液10箱、6瓶装海之蓝13箱、梦之蓝42瓶、6瓶装天之蓝8箱、4瓶装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五年59箱、4瓶装古井贡酒献礼17箱。以上白酒经相应的注册商标使用人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对相应的白酒最低价格出具了价格证明,经计算以上涉案的不同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价值共计164660.76元人民币。2017年10月23日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至来安县公安局侦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销售金额600元,未销售金额164660.76,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中未销售金额超过十五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