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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芹菜检出甲拌磷不符合标准规定 辽宁2家食品销售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2019-02-12 19:13:53浏览:320评论:0 来源:食品伙伴网   
核心摘要:2月11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辽宁的2家食品销售企业经营的芹菜检出甲拌磷超标,但考虑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采购中不知道所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免予行政处罚。
    2月11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辽宁的2家食品销售企业经营的芹菜检出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考虑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采购中不知道所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免予行政处罚。
 
  通报显示,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0号)中,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洪广场店销售的来自大连兴业源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芹菜(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1231654,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18-08-25),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通报显示,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洪广场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查,该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采购中不知道所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洪广场店对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为生产企业原因导致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经不再经营该供应商产品,执法人员对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洪广场店进行复核,未发现经营问题产品。
 
  另外一家企业大连兴业源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查,大连兴业源农产品有限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采购中不知道所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大连兴业源农产品有限公司对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为生产企业原因导致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企业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类产品的管理,确保售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相关报道: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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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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