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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田工贸有限公司涉嫌在普通食品广告中宣传保健功能被行政处罚

2019-02-13 10:41:17浏览:341评论: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摘要:2019年2月11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津市场监管丽钟罚〔2017〕 10 号 天津市武田工贸有限公司在普通食品广告中宣传保健功能案》。天津市武田工贸有限公司涉嫌在普通食品广告中宣传保健功能被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2月11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津市场监管丽钟罚〔2017〕 10 号 天津市武田工贸有限公司在普通食品广告中宣传保健功能案》。天津市武田工贸有限公司涉嫌在普通食品广告中宣传保健功能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丽钟罚〔2017〕 10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武田工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10783309169A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昆仑路保利玫瑰湾一期7号楼2504室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余华青
 
  违法事实:当事人为宣传其分装生产的产品“八荒”桂圆干,在产品包装上标有“益心脾、补气血、具有良好的滋养补益作用”的字样。根据其口述,当事人于2016年6月至9月间定制此包装。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在现场发现标有以上字样包装的产品。由于当事人每批进料成本和销货价格不统一,原始票据没有留存,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笔录;3.李桦身份证复印件;4. 天津市武田工贸有限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分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委托书;6.2016年6月至9月进销货台账;7.新包装的产品照片;8.《本草是最好的养生药》一书中关于龙眼肉的介绍照片;9.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且在执法人员检查之前,积极对产品外包装进行更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宣传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的规定,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做出行政
 
  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5日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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