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在自动贩售机购买过现榨橙汁呢?你是否想过此种现榨橙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呢?
近日,记者从深圳市市场稽查局获悉,2018年1月,该局收到举报称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巨昂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生产经营的“天使之橙”现榨橙汁自动贩售机,其中多个与食品接触的部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199070元。
据调查,使用“天使之橙”现榨橙汁自动贩售机销售现榨橙汁的经营行为,由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巨昂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实施。截至案发,深圳共投放59台“天使之橙”牌现榨橙汁自动贩售机。
经现场及鉴定:“天使之橙”现榨橙汁机内部压榨橙子的“上下爪”部件已接触橙汁食品,该现榨橙汁机属于与食品相接触相关产品。经鉴定,该设备内部“上下爪”部件材质为铝合金,未覆有有机涂层,而当事人用于经营的橙汁属于酸性食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的规定:“金属材料和制品(镀锡薄板容器除外)中,食品接触面未覆有机涂层的铝和铝合金、铜和铜合金,以及金属镀层不得接触酸性食品。”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与酸性食品接触的榨汁机“上下爪”设备为未覆有机涂层的铝合金,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的上述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采取措施对全部榨汁机“上下爪”设备进行了有机涂层处理。
除此之外,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应当为“自制饮品的销售”,上海巨昂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属于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
截至案件调查期间,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巨昂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深圳市经营的59台设备共销售现榨橙汁79938杯,销售额1199070元。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年第71号)规定,当事人销售收入为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决定给予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巨昂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处以没收其违法所得1199070元的行政处罚,若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还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