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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包天卖毒鱼 黑心鱼贩终获刑

2019-02-18 14:07:17浏览:901评论:0 来源:中国法院网   
核心摘要: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推进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类犯罪,近日,依法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推进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类犯罪,近日,依法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2016年5月,为防治鱼病,增强鱼的鲜活度,何某某在其负责的鱼塘内投放了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孔雀石绿”(孔雀石绿是人工合成的三苯甲烷类有机化合物,既是染料,也是杀真菌、杀细菌、杀寄生虫的药物,长期超量使用可致癌,无公害水产养殖领域国家明令禁止添加)。2017年5月13日,常德市鼎城区某水产市场的经营户张某某通过联系从事鱼买卖中介侯某某,从何某某养殖的添加过“孔雀石绿”的鱼塘里购买了500公斤牛尾鱼运至张某某渔行,张某某在没有查验该批牛尾鱼产地证明和检验证明的情况下,直接接收并销售。2017年5月14日,鼎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到张某某的渔行进行抽检,从其销售的牛尾鱼中检验出禁止药物“孔雀石绿”含量为6.14ug/kg。
 
  我院经一审审理后认为,何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律的相关规定,置公众食品安全于不顾,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侯某某、张某某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分别判处侯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法官寄语: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从事食品经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生产、进购过程中更应该谨慎把关,及时查验相关证明,如发现有毒鱼,应立即挑出,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法律面前绝没有“漏网之鱼”,不要昧着良心出售毒鱼,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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