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含有琥珀胆碱的麻醉飞镖注射器和弓弩毒杀土狗,然后将狗肉制成熟品销售给他人食用。近日,这起由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提起的杭州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等6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到四年不等,各并处罚金5000元到5万元不等,还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
2017年7月至9月底,张某等人使用含有琥珀胆碱的麻醉飞镖注射器和弓弩毒杀土狗,然后将毒杀的死狗脱毛加工成白条狗后销售给他人。刘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租住的简易房和冷库提供给张某等人用于加工、储存被毒死的狗。经查,张某以每斤6元的价格向孙某(另案处理)出售毒狗肉2吨左右,刘某以每斤5.5元的价格向孙某出售毒狗肉1吨左右,后孙某将这些毒狗肉制成熟品后在市场上销售。同年10月,刘某、徐某多次向张某等4人收购使用麻醉飞镖射杀的死狗,而后进行脱毛等加工处理,集中冷藏用于销售给他人食用,直至2018年上半年被公安机关查获。
警方在刘某的租房及冷库内,共查获被毒死的狗107条,共计重量1124公斤。经检验,扣押送检的飞镖针及狗血、狗肾均检出琥珀胆碱成分。根据专家意见,琥珀胆碱属于剧毒物质,食品中不得含有该有毒物质。
萧山区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张某、刘某共同支付销售有毒狗肉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24万元;判令刘某支付销售有毒狗肉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11.72万元;判令张某、刘某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法院日前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所有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