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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通报9批次不合格食品,多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禁用兽药

2019-02-20 23:08:33浏览:110评论:0 来源:食品伙伴网   
核心摘要:2月2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饮料、炒货食品与坚果制品、速冻食品、饼干、食用农产品和餐饮食品等6类食品共抽检203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94批次,不合格样品9批次。其中,饮料不合格3批次;食用农产不合格5批次;餐饮食品不合格1批次。
   2月2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饮料、炒货食品与坚果制品、速冻食品、饼干、食用农产品和餐饮食品等6类食品共抽检203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94批次,不合格样品9批次。其中,饮料不合格3批次;食用农产不合格5批次;餐饮食品不合格1批次。
 
  不合格产品中,食用农产品不合格5批次,其中有4批次检出禁用兽药五氯酚酸钠。分别为:金华市义乌市佛堂下市菜市场039号(经营者:王书兵)销售的土公鸡,金华市义乌市佛堂下市菜市场039号(经营者:王书兵)销售的老母鸡,金华市义乌市佛堂下市菜市场039号(经营者:王书兵)销售的北京鸭,金华市义乌市佛堂下市菜市场039号(经营者:王书兵)销售的童子鸡。另外,还有1批次金华市义乌市佛堂下市菜市场040号(经营者:王锦锋)销售的乌鸡,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磺胺类(总量)超标。
 
  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是氯代烃类杀虫剂和杀真菌剂。《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第235号公告)中规定,五氯酚酸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五氯酚酸钠会抑制生物代谢过程中氧化磷酸化作用, 可能会造成人体的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的损害。
 
  抽检信息显示,还有1批次衢州市柯城美余餐厅销售的标称瑞安市余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铝的残留量超标。海蜇加工过程需要使用大量的盐和明矾(硫酸铝钾)盐渍新鲜海蜇,使其大量脱水而成,同时起到防止海蜇腐烂的作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硫酸铝钾(又名明矾)和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在即食海蜇中的最大残留量为≤500mg/kg(以Al计)。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饮料不合格3批次,包括1批次豆奶饮料检出蛋白质不达标,2批次饮用水分别检出耗氧量超标、溴酸盐超标。不合格产品分别为:义乌市毛店镇康丰饮料厂生产的豆奶饮料,蛋白质不达标;浦江县森之韵山泉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耗氧量超标;桐庐雪水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溴酸盐超标。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报相关地市依法予以查处。
 
      相关报道: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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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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