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9日,这是一个值得平江所有渔政人铭记的日子,是几代渔政人共同的心愿。平江县有史以来首例涉水涉渔刑事案件发出第一个逮捕令,案件即将进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判阶段,宣告了在平江县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或工具的非法捕捞不再仅是犯法行为,更是犯罪行为。
我们知道,电鱼这种资源掠夺型断子绝孙式的非法捕捞行为,能将水中生物赶尽杀绝大小通吃,所造成的生态损害是毁灭性灾难性不可逆的,为什么非法电鱼行为屡禁难止?为什么期待有个渔业刑事案件?
首先是非法电鱼人一般选择深夜或凌晨作业,难以监管;二是作案地点在水中,大部分水域执法艇无法航行,电鱼人便于藏匿逃脱难以取证抓捕;三是经常作案的电鱼人大多老奸巨滑有反侦查意识,俗称“寡溜精”,处罚难以执行。但最重要的原因,在于非法电鱼违法成本低。几百元一套的电鱼设备,行政处罚力度不大。所以,县畜牧水产局徐纲要局长上任伊始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渔政要办大案、要案、刑案,办成典型办成铁案,其震慑力、宣传警示教育作用就能以点带面,执法就能事半功倍,达到以案释法以案止案效果,不至于疲于奔命屡禁不止。局党组给予全力支持,渔政要撸起袖子加油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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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18年11月1日深夜,伍市镇普义村人王某、杜某某、王某某三人驾驶三无机动船舶,在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伍市镇与长乐镇交界水域使用电鱼机非法捕鱼,被汨罗市反电鱼志愿者协会发现,立即举报后安排二十多名志愿者盯守河流二岸。伍市镇镇政府河长办易亚辉主任、潘志辉胥拥军等渔政执法人员、岳阳市农业执法支队渔业执法大队左钢大队长带队员、伍市派出所先后迅速抵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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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现场
【案件处理】平江县渔政管理站11月2日立案后先后七次到伍市镇、汩罗市、岳阳市进行调查取证,11月9日将案卷依法移送县公安局,补充调查后11月22日,县公安局刑事立案。2019年1月14日,第一名嫌犯王某被县公安局抓捕刑拘。2月12日,公安局依法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月19日,县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签署逮捕令。目前案件已进入提请公诉阶段,等待犯罪份子的,将是法律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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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局周局长在主持案件讨论
【此案亮点】
一、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印发了《湖南省打击电鱼专项执法活动方案》(湘牧渔发〔2018〕70号)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18〕71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此案刚好就在2018年11月1日全国专项电鱼打击活动第一天被查获。
二、2018年10月30日晚19:30,平江县人民政府徐教凡副县长召集县法制办、政府办、河长办、公检法、畜牧水产、环保、水务、重要水域乡镇长书记等召开了打击非法捕捞紧急工作暨行刑衔接部门联席会议,商讨制定了《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汨罗江水域限制垂钓的通告》(平政告〔2018〕13号),部署了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方案,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奖惩措施。此案受到主管领导徐教凡副县长多次关注,一次批示二次指示。
三、在平江县办理渔业刑事案件没有老路可走无旧案可循更无经验可套,县渔政、公安、检察办案人员需要突破很多障碍精心协作,落实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湘农联〔2018〕147号)文件精神。
其中公安、检察办案人员的严谨、专业与敬业精神,令人印象深刻。尤其是平江县检察院检察长的话掷地有声:“这是个好案子。一是习总书记表态把修复长江生态摆在压倒性位置,这个案子正是对中央、部省文件精神的具体落实;二是汨罗江是我们的母亲河生命河,我们不保护谁来保护?三是我们要对法律负责要对历史负责要对人民群众负责。”
【知识普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三、2016年11月30日农业农村部第2474号公告批准建立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区上界在加义镇加义大桥,下界为伍市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我县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纳入率先全面禁捕名录,整个保护区为禁渔区,禁渔期为全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五、根据《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和重点河道禁渔工作的通告》(平政告〔2015〕6号),规定我县所有天然水域每年3月1日0:00到6月30日23:59为春季禁渔期,风景名胜区内所有河道全年禁渔区。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编者按】上述司法解释即明确了什么行为或数额就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是对《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构成犯罪的”的司法适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