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鲟鱼配合饲料

2019-02-24 20:59:48浏览:242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史氏鲟鱼(Acipenser schrencki)、匙吻鲟(Polyodon spathula)和西伯利亚鲟鱼(Acipenserbaerii)配合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史氏鲟鱼(Acipenser schrencki)、匙吻鲟(Polyodon spathula)和西伯利亚鲟鱼(Acipenser baerii)配合饲料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史氏鲟鱼、匙吻鲟和西伯利亚鲟鱼养成用的粉状、颗粒状配合饲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17 配合饲料粉碎粒度测定方法

  GB/T 5918 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测定方法

  GB/T 6003.1 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GB /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 /T 6433 饲料粗脂肪测定方法

  GB /T 6434 饲料中粗纤维测定方法

  GB/T 6435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6436 饲料中钙的测定方法

  GB/T 6437 饲料中总磷量的测定方法 光度法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

  GB/T 6439 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方法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T 15398 饲料有效赖氨酸测定方法

  SC/T 3501 鱼粉 5.9—砂分的测定

  NY 5072—2002 无公害食品店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DB35/T118 大黄鱼配合饲料 5.21—挥发性盐基氮(VBN)值的测定

  3 产品分类

  鲟鱼配合饲料按养殖对象的大小和颗粒粒径不同分为幼鱼饲料Ⅰ、Ⅱ;中鱼饲料Ⅰ、Ⅱ;成鱼饲料Ⅰ、Ⅱ六种型号;粉状饲料按营养成分不同分为幼鱼饲料、中鱼饲料和成鱼饲料三个类型。各种型号及各类型的配合颗粒饲料(粉状按类型区分)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规格和分类

饲料品种

型号

粒径(mm)

粒长(mm)

养殖鲟鱼体长(cm)

产品形态

幼鱼饲料

0.5~0.9

4~10

碎颗粒

1.0~1.4

10~15

中鱼饲料

1.5~2.4

3.0~3.7

15~20

圆柱形

2.5~3.1

3.8~4.8

20~30

成鱼饲料

3.2~4.5

5.4~6.8

30~50

>4.5

7.2~9.0

>50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鱼粉

  符合SC/T 3501的规定。

  4.1.2 其它原料

  所用的其它各种原料应符合相应最新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非蛋白氮物质。

  4.2 感官性状

  色泽一致,表面光滑(指颗粒状),大小均匀,无发霉变质、结块和酸败等,具有正常的气味,无异味,不得有害虫类滋生。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

项 目

幼鱼饲料

中鱼饲料

成鱼饲料

原料粉碎粒度(筛上物)

0.2mm孔径试验筛

0.25mm孔径试验筛

≤6.0

≤3.0

≤5.0

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

≤10.0

含粉率(颗粒)

≤4.0

粗蛋白

≥46.0

≥43.0

≥40.0

水分

≤11.0

粗脂肪

6.0~12.0

粗纤维

≤6.0

粗灰分

≤15.0

水中稳定性(散失率)

≤8

挥发性盐基氮(VBN)mg/100g

≤100

赖氨酸

≥2.0

≥1.5

≥1.2

食盐(以NaCl计)

≤4.0

砂分(盐酸不溶物)

≤3.0

≤4.0

总磷

≥1.2

  4.4 安全指标限量

  安全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安全指标限量

项 目

允 许 量

无机砷(以As计)/(mg/kg)

≤3

铅(以Pb计)/(mg/kg)

≤5.0

汞(以Hg计)/(mg/kg)

≤0.5

镉(以Cd计)/(mg/kg)

≤0.5

黄曲霉毒素B1/(mg/kg)

≤0.01

霉菌/(cfu/g)

≤3×104

  4.5 对激素、药物和添加剂的规定

  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和未公布允许在配合饲料中使用的激素、药物和添加剂。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性状

  将样品放在白色瓷盘内,在无外界干拢的条件下,通过正常的感官检验进行评定。

  5.2 粉状饲料粘性检验

  5.2.1 仪器

  a) 天平 感量为0.1g;

  b) 量筒 200ml

  c) 1000ml搪瓷盆。

  5.2.2 实验步骤

  从原始样品中称取100g样品,量取100ml蒸馏水于搪瓷盆中,在常温下用手搅拌成团状,具有良好的粘弹性,不粘手。

  5.3 饲料原料粉碎粒度的测定

  根据 GB/T 6003.1选用相应孔径的标准试验筛(Φ200mm×50mm/0.2mm或Φ200mm×50mm/0.25mm),按GB/T 5917方法操作后,再用长毛刷轻轻刷动,直到不能筛下粉料为止,将毛刷在筛框上轻轻敲动,以振落其所带物料。称量并计算筛上物。

  5.4 颗粒饲料含粉率的测定

  5.4.1 仪器

  a) 天平 感量为0.1g;

  b) Φ200mm×50mm/0.5mm试验筛;

  c) 振荡机。

  5.4.2 实验步骤

  从原始样品中称取约250g样品,放入试验筛,在振荡机上筛5min,将筛下物称重。

  5.4.3 计算

  含粉率的计算按式(1)进行计算。

Q1=

m2

×100 ………………………(1)

m1

  式中:Q1—样品含粉率,%;

  m1—样品质量,g;

  m2—筛下物质量,g。

  5.5 水中稳定性的测定

  5.5.1 仪器和设备

  a.) 天平:感量为0.01g。

  b.) 幼鱼饲料用孔径为0.20mm、中鱼饲料和成鱼饲料用孔径为0.25mm金属筛网制作的网框(高6.5cm,直径为高6.5cm,呈圆桶形)。

  c.) 刻度尺:精度为0.1cm。

  d.) 温度计:精度0.1℃。

  e.) 秒表。

  f.) 恒温电热烘箱:(105±2)℃

  5.5.2 测定步骤

  准确称取硬颗粒状的饲料10g放入已备好的金属网框中,网框置于内盛5.5cm自来水容器中,水温25~28℃。待浸泡到30分钟,把筛框从底部至水面提动上下各三次,下沉时使饲料离开筛框底面,然后取出网框,把网框内饲料置105℃烘箱烘干至恒重。另取未浸水饲料,测其含水量。配合饲料的水中稳定性用散失率表示,按式(2)计算。

D=

G(1﹣X) ﹣W

×100 ……………(2)

G(1﹣X)

  式中:D—散失率,%;

  G—配合饲料试样重量,g;

  X—水分百分含量;

  W—烘干后的网框内饲料重量,g。

  每个试样应取两个平行样进行测定,以其算术平均值为结果。允许相对偏差为4%。

  5.6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按GB/T 5918的规定执行。

  5.7 粗蛋白的测定

  按GB/T 6432的规定执行。

  5.8 粗脂肪的测定

  按GB/T 6433的规定执行。

  5.9 粗纤维的测定

  按GB/T 6434的规定执行。

  5.10 水分的测定

  按GB/T 6435的规定执行。

  5.11 钙的测定

  按GB/T 6436的规定执行。

  5.12 总磷的测定

  按GB/T 6437的规定执行。

  5.13 粗灰分的测定

  按GB/T 6438的规定执行。

  5.14 赖氨酸的测定

  按GB/T 15398的规定执行。

  5.15 食盐的测定

  按GB/T 6439规定执行。

  5.16 砂分(盐酸不溶物)的测定

  按SC/T 3501中5.9的规定执行。

  5.17挥发性盐基氮(VBN)值的测定

  按DB35/T 118中5.21的规定执行。

  5.18 安全指标限量的测定

  按NY 5072—2002中4检验方法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对标准中规定的感官性状、粉状饲料的粘性试验、颗粒状饲料的含粉率、水分、粗蛋白、、包装、标签进行检验。

  6.1.2 型式检验

  型式试验的项目为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材料、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周期地进行检验(每年至少二次);

  d.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 抽样与组批规则

  6.2.1 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个批号产品。

  6.2.2 抽样方法

  对待检产品随机抽样,每批号产品抽样袋数比不得低于1%,抽样袋数最少不低于5袋;总抽样量不少于5000g,把样品混合缩分至1500g,分为三份,一份用做检测,两份贮存备查。

  6.2.3 抽样记录

  抽样记录内容包括:样品名称、型号、抽样时间、地点产品批号、抽样数量、抽样人签字等。

  6.3 判定规则

  6.3.1 所检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6.3.2 如产品已霉烂变质,或有明显的变质结块和异味,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6.3.3 其他指标若有不合格项,应在原样本中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依据,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按GB10648的规定执行。

  7.2 包装

  产品采用包装袋缝口包装,缝口应牢固,不得破损漏气。包装材料应具有防潮、防漏、抗拉

  性能。包装袋必须清洁卫生、无污染、印刷字体清晰。包装应随带产品说明书,以说明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和使用要求。

  7.3 运输

  产品运输时,不得使用装过化学药品、农药、煤炭、石灰及其它污染而未经清理干净的运载工具装运,在运输中应防止曝晒、雨淋。

  在装卸过程中,严禁用手钩搬运,应小心轻放。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的仓库内,防止受潮、有害物质污染、鼠害及其它损害。

  产品堆放时,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0包。

  7.5 保质期限

  在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限为三个月。

  本文来源:鲟鱼饲料http://www.bzhualong.com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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