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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察机关首次以集中放流的形式促进渔业资源恢复

2019-02-25 17:36:28浏览:998评论:0 来源:新民晚报   
核心摘要:2月21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联合上海渔政监督管理处、浦东公安分局水上派出所,组织、监督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7名被不
2月21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联合上海渔政监督管理处、浦东公安分局水上派出所,组织、监督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7名被不起诉人在川杨河水域开展增殖放流,这是上海市检察机关首次以集中放流的形式促进上海渔业资源恢复。
  现场参与增殖放流的卜某、倪某、吴某等7名被不起诉人,均为2018年本市内陆水域禁渔期期间,使用电瓶、升压器和抄网等设备进行电捕鱼,被公安机关及渔政执法人员抓获。经中国水产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评估,其作业方式都为电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用的方法。检察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向7名被不起诉人详细解释使用电捕方式捕鱼的行为可能导致野生鱼畸形,甚至绝育,还会对正在游泳的人造成生命危险,甚至对偷捕者本人也会造成威胁。7名被不起诉人均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表示愿意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其行为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在检察机关的全程监督下,7名不起诉人已与鱼苗场签订《增殖放流备案协议》。鱼苗经过专家验收后送到增殖放流现场,检察官、渔政部门人员全程进行监督。本次向水域放流鱼苗共计8万余尾。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发挥破坏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优势,成立了环资类犯罪检察办案组,联合公安、渔政等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促进长江流域生态资源保护。同时,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针对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增殖放流的形式进行恢复性司法,更有效地保护水资源、改善水域生态。
  据悉,上海市黄浦江和内陆水域禁渔期为2月16日12时至5月16日12时,禁止从事除钓具、特殊手工作业以外的捕捞行为。这个时期一般是鱼类等水生生物产卵、繁殖或幼体发育的主要时期,实施禁渔期制度主要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和繁育,保证全市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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