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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食品药品安全“红黑名单”制度下月起生效

2019-02-26 18:09:51浏览:881评论:0 来源:珠江晚报   
核心摘要: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珠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日前正式公布,将于3月1日起施行。“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以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局政务网站上开设“红黑名单”专栏,将“红黑名单”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珠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日前正式公布,将于3月1日起施行。“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以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局政务网站上开设“红黑名单”专栏,将“红黑名单”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A

  九种情形须

  纳入“黑名单”管理
 
  “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明确了需实行“红黑名单”管理的几种情形:一是明确了“红黑名单”制度的法律依据、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公布的主体、一般性要求及信息共享问题;二是明确了“红黑名单”管理纳入的范围。“红黑名单”制度第六条规定了符合列入“红名单”管理的四个条件;第七条规定了必须纳入 “黑名单”管理的九种情形。
 
  B

  “黑名单”信息

  公布期限为两年
 
  “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红黑名单”信息的内容也作出具体规定:“红名单”信息应当公布当事人的主要事迹、认定办法、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等内容;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信息应当公布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以及主要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对责任人员,“黑名单”信息应当公布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以及主要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对涉案产品,“黑名单”信息应当公布其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为两年。
 
  C

  加大对失信企业

  和个人的处罚
 
  据悉,在“红黑名单”制定的过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健全完善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人员的惩处机制,按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实施资格处罚,对已被剥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严格依法禁止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再次违法者依法从重处罚,甚至取消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资格。对仍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将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将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纳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其“一处失信、步步难行”。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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