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首宗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中,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下称“润平公司”)在其经营的商场内销售“三红蜜柚”,培育者蔡新光起诉认为其销售的“三红蜜柚”属于繁殖材料,侵犯了其本人享有的“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要求润平公司停止侵权并索赔50万元。
2009年11月,蔡新光通过多年培育获得植物新品种三红蜜柚后,向农业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并于2014年1月1日获得该新品种授权。
三红蜜柚,系柑橘属的一个水果品种,属无性繁殖,与红肉蜜柚明显不同。三红蜜柚一般采用嫁接的方式进行繁殖,但也可利用外植体细胞(如茎芽、果柄和汁胞)通过组织培养技术进行繁殖,蔡新光已成功通过组织培养技术培养成活植株。
蔡新光称,经调查,他发现润平公司未经其许可,私自连续、大量的销售三红蜜柚果实。按照相关植物品种保护条例,无性繁殖材料应被认为包括整株植物,整株植物包括果实,故润平公司销售的三红蜜柚果实不仅是涉案品种的收获物,也是繁殖材料。润平公司销售的被诉产品内有退化的籽粒。一般情况下,果实中退化的籽粒不能繁殖出三红蜜柚,正常的籽粒也不一定能全部繁殖出三红蜜柚,但被诉产品中有的籽粒能种出三红蜜柚。润平公司长期大范围内销售被诉产品,且被诉产品价格比其他蜜柚价格高,其侵权行为给蔡新光造成重大损失,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润平公司辩称其销售的是蜜柚果实,其中没有能繁殖出树苗的籽粒。而且,该果实为食品用途,润平公司未进行任何可繁殖材料的培养行为。其次,润平公司所销售的蜜柚果实具有合法来源,来源其他商家。
经审理,法院对该案的关键争议“本案被诉产品的柚子是否属于繁殖材料”作出认定。首先,结合蔡新光申请新品种权提交的材料,该新品种的培育和繁殖过程主要通过芽变嫁接的方式,而非利用植物外植体细胞通过组培技术进行,若被诉侵权物并非用于嫁接繁殖的材料,一般不宜判定为繁殖材料。其二,根据农业生产的习惯,一般采用低成本、高成活率的繁殖材料,即采用嫁接方式对三红蜜柚进行扩繁。其三,按照润平公司的经营模式,结合商业习惯,其所销售的蜜柚果实主要用于食用,如果为了阻却理论上存在的、专业人士才能进行的高成本的将被诉产品作为繁殖材料的可能性,而禁止作为普通公众食物来源的柚子的销售,将导致社会成本畸高。
综上,作为收获物的柚子果实不应认定为“三红蜜柚”的繁殖材料,润平公司销售作为收获物的“三红蜜柚”果实之行为不侵害蔡新光的植物新品种权,故驳回蔡新光的侵权之诉。
判决作出后,蔡新光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本案将移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二审。